
股票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标的股票
1.1.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持有请填写主体名称(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股股票。
1.2.标的股票,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 股股票。
1.3.为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款
2.1.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为免异议,双方一致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3.付款方式
3.1.转让总价款分两笔支付。
3.2.第一笔转让价款
3.2.1.公告日之后,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一笔转让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归还甲方债权人请填充的借款以解除标的股票的质押。
3.2.2.第一笔转让款付款先决条件:
(1)甲方应提供办理证券交易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标的股票过户手续所需涉及甲方的全部资料,并提前交付给乙方;
(2)双方已经通过内部有效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
3.3.第二笔转让价款
3.3.1.自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二笔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2.第二笔转让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款扣减第一笔股票转让款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笔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履约保证金
4.1.双方同意并确认,自上市公司公告本交易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5.标的股票过户
5.1.本合同签订且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双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5.2.自标的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6.表决权委托
6.1.如在乙方支付第一笔转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标的股票尚未解除质押的,或者如在标的股票转让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自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触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6.1.1.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履约保证金、转让款)及其对应年化8%(百分之八